沈阳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资料来源于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设定依据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 原件 |
仓储场所产权证 | 复印件 |
管理制度目录 | 原件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 | 原件 |
经营人员培训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原件 |
经营人员的学历 | 原件和复印件 |
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仓储场所租赁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经营场所产权证 | 复印件 |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
市级(皇姑、和平、沈河、大东)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2窗口
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88-3号苏家屯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E区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创新天地H座(浑南区全运路109号)二楼浑南会客厅综合受理窗口
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窗口
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沈阳市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建设综合服务区
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辽中区政务中心一楼4号综合受理社会事务专区窗口
康平县迎宾路99A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社会服务专区65号综合窗口
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2号(法库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社会事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于洪区黄海路16甲号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02号综合窗口
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新民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