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资料来源于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设定依据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 | 材料类型 | 材料 必要性 |
1 | 营业场所情况说明 | 原件 | 必要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必要 |
3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必要 |
4 |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原件 | 必要 |
5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原件 | 必要 |
6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复印件 | 必要 |
7 | 经营设备情况材料 | 复印件 | 必要 |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
漠河市 人民路183 漠河市农业农村局 西侧二楼
呼玛县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光明路39号 呼玛县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塔河县 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建设大街 塔河县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二楼01窗口
加格达奇区 大兴安岭地区加区曙光大街与光华路交汇处210号 加格达奇区政务服务中心 2楼综合窗口
松岭区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松岭大街39号 松岭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4号综合窗口
新林区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林城路40号 新林区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呼中区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向阳路35号 呼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