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资料来源于福建省政务服务网)
设定依据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的说明材料及照片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的清单及照片 | 原件 | 纸质 | 必要 |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的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福建省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
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楼莆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全科综合受理区B01号至B11号窗口
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大街1669号涵城领域3楼政务服务中心全科综合受理(044-04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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