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资料来源于广西省政务服务网)
设定依据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必要 |
营业执照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
广西政务服务网
2、线下办理
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14号窗口
青秀区茅桥路18号(南宁市水泥厂安置回建综合住宅楼ABC栋)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事务窗口(25、26、27、28、29、30号窗口)
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31号农业农村
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B馆负一楼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23号综合业务窗口
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4-37号窗口
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楼社会事务2、3、4窗口
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林水(农业农村)类服务C21、C22窗口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一窗综合服务区8、9号窗口
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马山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农林水2号窗口
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3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水利1-4号窗口
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审批二区11号全科受理农业农村窗口
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165号国泰综合楼横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五)
自贸区南宁片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2楼自贸区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B213窗口